组织机构

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、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及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协商推荐,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聘任。
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一般由31-33名成员组成,其中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及教育主管部门2名,中国土木工程学会1名,高校土木工程教育专家14-15名,工程技术专家14-15名。
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3-4名,秘书长1名。主任委员负责评估委员会的全面工作。
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,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按本章程第五条进行增补。
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界、工程界专家参加视察、监督、指导、咨询等专项工作,也可邀请国外教育界或工程界专家观摩评估活动。受聘请人员没有表决权。
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最终决策权归委员会全体会议。
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秘书处,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。
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补助和社会各界的赞助。评估经费的开支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。